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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
创新型企业合格私募投资人登记暂行办法

 

一、 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华南中心”)是深圳市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重要环节,是根据深圳市政府【2000】58号、【2001】8号、【2002】31号、【2004】1号文件和深圳市工商局【2004】58号、【2004】127号文件以及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2006】85号文件依法从事国有、集体性企业股权转让挂牌交易、鉴证,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见证以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和深圳市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业务的专业机构。

二、 华南中心开展的合格投资人登记的目的是通过高效的、具有公信力的交易安排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规范的私募融资和股权合理流动平台,为各类投资机构、成熟的自然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初级资本市场(包括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等)投资信息。

三、 根据本规则登记后的合格投资人,可以参与本中心以下业务:

1. 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的创新型企业的私募发行:在本中心办理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已经在本中心登记的合资格投资人定向发行股票的融资行为。
2. 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场内交易:在本中心办理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其股权在已登记投资者内部转让。
3. 其它类投资: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股份公司债券融资;企业并购融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融资等。

四、 合格投资人。

    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投资者必须在自己的资产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进行操作,所以本中心设定合格私募投资人标准,并依据该标准对投资者进行核准登记。

1. 专业投资法人及机构:a.创业投资公司(包括境内外合法风险投资机构);b.法规允许可对外投资的金融机构;c.符合公司法注册的其他类投资公司;d.净资产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其他类企业法人。
2. 成熟的自然人投资者:a.本人金融类净资产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本人与配偶金融类净资产合计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人申报,并提供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证明为准);b.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自然人,i.本人金融类净资产超过人民币25万元或本人与配偶金融类净资产合计超过人民币25万元(本人申报,并提供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证明为准);ii.本人或本人与配偶合计年可支配收入超过人民币20万元(提供收入证明)。
3. 公司内部人:已经在本中心登记托管股份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自然人。

五、 申报材料要求

1.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 金融类资产: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类保险、投资类房产、信托、基金、银行储蓄等。其中股票、债券以登记机构(证券登记公司或证券公司)出具的有价证券(复印件)或等额证明文件(原件)为准;投资类保险以保险公司证明(原件)或保单(复印件)为准;投资类房产以房产证或房屋认购合同(复印件)并提交自住房产证(复印件)作为佐证为准;信托以信托合同(复印件)或信托公司证明(原件)为准;基金以基金公司相关证明(原件)为准;银行储蓄以银行存单、存折(复印件)或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为准。
3. 本人与配偶共同财产需要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4. 收入证明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证明(原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明。
5. 申报登记日为金融类资产核实基准日。

六、 认证登记流程。

首先投资人需要填写本中心《合格投资人登记表》,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本中心在收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信息予以集中登记,并通知投资者编号、密码等;本中心将私募发行信息定向提供给已登记投资者。

七、 申请登记的投资人需要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八、 本办法由华南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作出修订,每次修订将在华南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

九、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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