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服务和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订《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高交所)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开展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业务。
第三条 深圳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高交所或其它市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禁止场外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交易的主体和客体
第四条 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主体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是指已申请登记挂牌的国有、集体产权的转让方和国有、集体产权的受让方。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转让方是指拥有国有、集体产权或依法享有处置权,且具有出让、合作意愿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受让方是指产权交易成交后,国有、集体产权的实际受让人。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求购方是指需要国有、集体产权,且以书面形式向高交所表达了受让意愿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交易的客体包括国有、集体企业的整体或部分产权;国有、集体控股和参股的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集体股权(上市公司流通股除外);国有、集体资产占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公司制企业的企业股权(上市公司流通股除外)以及事业性单位的产权。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所有在高交所内进行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实行交易商委托代理制。其交易程序如下:
(一)申请登记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方在本所交易部进行交易申请登记,填写《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申报表》,提供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
1.签字盖章的《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电脑单)
3.有权处分该产权的机构的转让决议
4.有关部门关于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批文
5.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被转让方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电脑单)
2)章程或相当材料
3)有关权利机构同意该产权转让的决议
4)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备案确认书;免于评估的,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8.高交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批准
高交所交易部接受申请登记后,对申报登记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正式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公开挂牌上市要求作出答复。对于符合高交所公开挂牌上市要求的,高交所向转让方发出挂牌许可通知。
(三) 挂牌上市
1.转让方收到高交所发出的挂牌许可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高交所签订《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随后,高交所以多种形式推广挂牌项目的各类相关信息,并将产权转让的信息挂牌,内容包括:
1)项目代码
2)项目名称
3)交易份额
4)交易金额
2.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信息挂牌期限为十个工作日。挂牌期满后若无人提出求购意向,高交所对该挂牌产权信息延展挂牌期限,直到成交或转让方提出终止挂牌为止。
(四)查询洽谈
信息挂牌后,有意向的产权求购方和产权转让方可在网上网下查询。
1. 产权求购方材料审核
求购方提供如下材料,高交所作形式审查: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电脑单);求购方是自然人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求购方是外商时,提交经我国政府认可的见证机构见证的商业登记证明;
2)章程或相当材料;
3)有权机构同意受让的决议;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及其身份复印件;
5)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收购意向说明。
2.交易
在公开挂牌期满后,若有两家以上(含两家)符合资格的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高交所结合转让方要求和具体情况采用拍卖、招标或竞投等公开竞价方式组织交易;若仅有一家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高交所可组织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洽谈,协议交易;若无人提出受让意向,高交所根据转让方要求延长挂牌期限或予以撤消挂牌。
(五)成交签约
产权交易成交后,交易各方应根据高交所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或《产权转让合同书》,上述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1.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2.交易标的、价格、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3.转让方对其转让的企业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保证;
4.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5.被转让企业的职工安置;
6.被转让企业的产权交割事宜;
7.产权交易的有关税费负担;
8.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9.违反合同的责任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当事人认为需要签订的其他条款。
(六)成交情况审核
1.高交所根据交易各方提交的材料,对交易的下列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1)转让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2)被转让产权或股权,以及其与转让方的关联性;
3)交易价格;
4)交易程序;
5)主要合同条款。
2.下列情况下,受让方应提交付款证明,或由转让方提交收款证明:
1)以竞投、拍卖或招标方式成交的;
2)个人、私营企业或外商受让国有或集体产权的。
3.以零价格、一元钱或象征性价格受让企业产权的,还应提交受让方资信证明。
(七)成交鉴证
高交所对审查合格的产权交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八)履约交割
高交所根据《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所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向交易费用的承担方发出《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成交鉴证费缴费通知》,在挂牌信息成交一周内向高交所缴纳成交鉴证费。高交所督促交易双方履行交易合同并可根据双方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的申请,提供价款提存等服务。
(九)变更登记
交易双方凭经高交所鉴证的股权交易合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产权转让的批文自行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或委托高交所或高交所入场专业服务机构代办工商变更登记。
第四章 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和计价货币
第十条 高交所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协议转让:本规则所称协议转让,是指高交所在公开挂牌期满后,受让方只有一家的,由高交所组织产权出让方和产权求购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方式成交的交易方式。
2.竞投:本规则所称竞投,是指高交所在公开挂牌期满后,求购方有两家以上的,在满足由产权转让方确定的转让条件后,按“价高者得”的原则,以公开、集中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格的交易方式。
3.招标、拍卖:公开挂牌期满后,受让方有两家以上的,产权受让方针对该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竞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4.其它成交方式。
第十一条 采用竞投方式的,参与竞投的求购方应在高交所指定的期限内将竞投保证金汇入高交所指定帐户。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竞投人的身份参与竞投,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竞投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制定委托协议,委托一人参与竞投。
联合竞投协议和委托协议正本应提交高交所一份存查。
第十三条 竞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投资方资格认证
2)填写《预约申购表》
3)支付保证金;
4)公开、集中竞投;
5)办理竞投成交确定;
6)支付价款或退还保证金。
第十四条 采用竞投方式交易的,高交所应在竞投开始前适当时间,将《竞投公告书》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采用竞投方式交易的,在其他交易条件相同的条件下,遵循“价格优先、数量有限、时间优先”的原则。
若最高出价者不履行受让义务,高交所将没收其保证金,并由第二出价最高者受让,其余依次类推。
第十六条 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交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确定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集体权益的净资产折股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免予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可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的帐面净资产值作为确定产权转让价格的依据,转让价格一般不得低于帐面净资产值。
第十八条 国有产权协议交易中,协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净资产值,应报产权所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或有权处置该产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集体产权协议交易中,协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净资产值的,应当报集体资产产权单位批准,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以竞投、拍卖或招标方式交易的,最高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本次交易无效,由高交所组织各方重新竞投、拍卖或招标。
转让底价低于被转让产权评估净资产值的,按第十八、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审批。
第二十一条 交易活动中的标价、报价、结算、费用等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如果需要联系其它币种,则按照国家公布的即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价。
第五章 交易费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及深圳市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的有关规定,高交所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收费按以下不同成交形式分别收取:
1、采用协议形式成交的,向交易各方以其成交金额为基数,按分段累加方法 分别计算收取成交鉴证费,具体收费标准为(货币单位:人民币):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按成交额的0.2%收取;
100万元?2000万元之间(含2000万元)的部分按成交额的0.15%收取;
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成交额的0.1%收取;
采用竟投形式成交的,对受让方执行协议成交方式的收费标准;对转让方成交金额中净资产值(含净资产值)以内的部分,执行协议成交方式的收费标准,成交金额中超过净资产值的部分,按1%对转让方收取业绩报酬。
2、招标成交的,根据《中华人命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3、拍卖成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费用另行约定。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各方(包括专业服务机构以及高交所)之间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可以提请高交所调解。当协商调解无效时,可以依据各自合同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机关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交易规则》的补充规则,构成《交易规则》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可由高交所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
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
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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