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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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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科技企业股权挂牌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股权的合理流动,规范企业股权挂牌交易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份制(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民营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权在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交易,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在本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挂牌的公司 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二) 申请公司成立时间要在一年以上,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三) 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 在审计基准日,其经审计的有形净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
(五)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折扣与折让)达到人民币一百万元;
(六) 在审计基准日,资产负债率不高于百分之七十;
(七) 公司属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八) 公司拥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没有争议与纠纷;
(九) 如挂牌交易需经政府部门审批的,申请公司应提供相关政府批文。
第四条 公司申请挂牌交易,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挂牌申请书;
(二) 挂牌说明书;
(三)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四)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授权代表的简历及联系方式;
(六)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持有情况;
(七) 公司拟将全部股份在本所托管的承诺文件;
(八) 股权限制出售的持有人持有期限;
(九)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经本所审查同意,公司应当与本所签署《公司股份托管协议》、《公司股权挂牌交易协议》,由本所安排其股权挂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前披露有关信息,并将《挂牌说明书》文本备置于指定场所供投资人查阅。挂牌说明书内容包括:
(一) 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 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三) 公司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及市场占有情况;
(四) 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过去一年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
(五) 公司使用知识产权情况;
(六) 公司股本及股权结构;
(七)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及持有期限;
(八) 本所要求或公司认为需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挂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等人员持有的股权限制出售的,或持有人承诺持有期限的,本所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冻结。
第八条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义务:
(一)及时披露投资者评估公司状况需要的信息;
(二)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权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及时澄清与公司有关的不实信息;
(四)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对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有任何疑问的,可以向本所咨询。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须经审计。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是指:
(一)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二) 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借贷、担保、委托经营或承包、赠与、租赁、债务重组等其他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三)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其关联人进行的交换资产,相互提供产品或者劳务等的关联交易行为;
(四) 涉及技术的重大事件;
(五) 董事会预计或知悉公司当年业绩预测、诉讼、分红派息等其他重大事件;
(六) 澄清不实消息与风险提示。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所暂停其股权挂牌:
(一) 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二)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 公司不按规定披露其财务状况;
(四)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为负;
(五) 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
(六) 本所认为应当暂停挂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因上述事由暂停挂牌的,在相关事由消除后,可申请恢复挂牌。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所终止其股权挂牌:
(一) 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要通过证券市场进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
(二) 被暂停挂牌的,在本所规定的限期内未能消除暂停挂牌的事由;
(三)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公司关闭、或者法院宣告公司破产的。
第十四条 公司接到终止股权挂牌决定的通知后,应当刊登《终止股权挂牌说明书》。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本所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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